Sunday, August 8, 2010

擅自將照片放上網‧部落格作弄人可被起訴

在部落格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破壞他人聲譽,或在沒有經過他人同意下,擅自將別人的照片貼上網,導致部落客對照片中人物展開人身攻擊等情況,時有所聞。

執業律師告訴《大霹靂》,根據法律程序,當事人可採取法律行動,聘請律師向涉及者展開民事訴訟,即控告對方毀謗;或向警方投案,讓警方調查是否抵觸1998年多媒體與通訊法令。

不過,當事人事前必須先查到涉及者的下落和身份;否則涉及者依然可以逍遙法外。

梁卓經:須提供涉及者資料

怡保執業律師梁卓經指出,自己的照片被人擅自放上網和遭到其他人嘲笑或作弄,最傳統的做法,就是通過律師起訴對方毀謗,以索取適當的賠償;或向法庭申請庭令,阻止對方的毀謗行動。

他表示,採取這樣的行動屬於民事案,起訴人必須提供涉及者的最基本資料,即涉及者的全名和地址,否則就無法進行了。

部落客不用真名難查梁卓經說,在起訴對方毀謗的行動中,起訴人通常難於找到對方的資料,因為一些部落客在網咖開部落格時,往往不用真身份,所以起訴行動起不了作用。

他指出,當事人可向警方報投,要求展開調查;如果這案件涉及犯罪因素,警方可援引通訊與多媒體法令展開調查,而這類案件屬於刑事案。

“如果涉及者所使用的電腦是本身住家的,以及用真的全名來註冊,警方即可追蹤到涉及者的下落。”

邱文傳:可通過律師起訴

怡保執業律師邱文傳指出,如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而將當事人的照片貼上網,並作弄或破壞當事人的聲譽,這項舉動可在毀謗法令和通訊與多媒體法令下作出追究。

“當事人可通過律師採取法律行動,起訴對方毀謗;或向警方報案,讓警方在通訊與多媒體法令下展開調查。”

他表示,當事人將面對的問題是,有關行動可能無濟於事,因為許多部落客都不愛用真名和真地址來開部落格,因而往往追查不到涉及者的下落。

他說,為了避免惹禍上身,一些部落客選擇在網咖開部落格,並採用假姓名和地址,這將使當事人無從追查到涉及者的身份。

“如果沒有對方的身份資料,即使要通過法律行動對付對方,也無從著手;因此,一些面對這類問題的受害者,即使感到很氣惱,也無能為力。”

法律小常識
網站撰文發言須小心

任何部落客在網站撰文發言時須小心用字,因為發言不慎,將有可能觸犯1998年多媒體與通訊法令第232和233條文,而被控上法庭。

觸犯通訊及多媒体法令233條文,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令吉或監禁1年,或兩者兼施;至於觸犯通訊及多媒体法令232條文,最高可被判罰款3萬令吉或監禁3年,或兩者兼施。

在這法令211和233條文下,凡在網頁發佈有恐嚇和騷擾等的內容,將受到對付。一旦罪名成立,可被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和監禁1年,或兩者兼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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